关于试行《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7-09-05浏览次数:49

校通知[2004]91号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培育国家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特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并制定了《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试行),现将该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试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专项)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硕博连读生、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选题,以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该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创新教育专项经费,每年总额为80万,资助人数为30人左右/年。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审慎选题,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申请者于每年3月初或9月初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再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作为资助候选人。

第三章  资助和要求
第五条  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5000元/年(以两年计)发放给指导教师管理,专门用于该生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为500元/月(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数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适当延迟答辩及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每人每月资助生活费1500元。 
第七条  获资助者在论文进行阶段必须科学地实施论文计划,阶段性成果必须以东南大学的名义在本学科的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理工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8篇三大检索论文,其中理科至少3篇SCI检索论文,工科、医科学科至少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在最高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0篇学术论文。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
    第八条  每年校庆期间由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相应的学科范围内进行论文进展报告会,并将进展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应进行预答辩,并必须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并推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4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年度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再下拨40%的科研经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若该学位论文被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则按全额发放科研资助费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如因研究生本人原因而终止的,原则上须由研究生本人自筹补上已支出的资助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并退还研究生院,不得将该经费用于其他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或转作它用。该经费的使用止于研究生论文答辩前,节余经费由指导教师用作其他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说明获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学位论文选题获“江苏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将提供生活费方面的配套资助(资助方式同第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将给予奖励,奖励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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