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中心):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2008年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已正式启动,依据本年度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东南大学的具体情况,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选派计划
2008年度东南大学拟选派约100名学生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一流专业(导师)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重点选派的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以及“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内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申请条件
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申请人均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学科;
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㈣我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考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
㈤身心健康;
㈥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及国外录取院校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三、申请类别及要求
㈠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原则上派出前应完成应修学分,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的说明,以及双方导师共同制定,并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应提供外方导师近5年来的课题和科研成果情况。
鼓励并优先考虑双方导师具有合作研究课题或紧密科研合作的情况。一般不考虑研究生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的情况,即国外导师同时也是我校的研究生导师。
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一年级研究生。符合国外院校的录取条件,并取得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或国外院校提供RA或TA职位的工资足以支付学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四、校内选拔程序及提交申请材料
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㈠各学院(系、所、中心)根据项目名额分配表并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选派方案,并组织遴选、推荐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占选派人数的50%。
㈡申请者提交以下初选材料至各院系,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公布以准。
1.《东南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在http://seugs.seu.edu.cn/down/1.asp下载)
2.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
3.学费证明/费用证明
4.联合培养计划(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类别人员提交)
5.成绩单复印件
6.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如无可不附)
以上材料所用纸张大小按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后用夹子夹好,不用装订。
㈢各学院(系、所、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后,最迟于2008年2月22日将院系推荐名单和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推荐名单应有排序,统一填写至《院系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一),A4纸打印后报送研究生院,并将电子版发送到ghy7755@seu.edu.cn.
㈣研究生院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2008年2月29日确定2008年公派研究生出国候选人名单(以下简称候选人)。
㈤候选人按留学基金委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研究生院将统一组织缴费)。所有候选人应于2008年3月16日前完成留学基金委的网上报名。(候选人需准备向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详见“五”,网上报名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㈥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的审核与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预计于2008年5月底公布。
五、候选人提交留学基金委的申请材料
㈠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个人申请材料说明》
㈡材料清单(一式三份)――统一由学校装订
1.单位公函
2.初选名单一览表
3.候选人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A4纸大小、按顺序用夹子夹好,不用装订;
⑴申请表主表
⑵单位推荐意见表
⑶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
⑷学费证明/费用证明
⑸联合培养计划(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类别人员提交)
⑹成绩单复印件
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⑻获奖证书复印件(近5年内,一般不超过3项)
⑼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如无可不附)
⑽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留存)
六、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三《2008年度东南大学国家公派工作进程表》
七、派出及管理
㈠最终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再调整身份、国别、留学院校、期限等。
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㈢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八、其他说明
㈠有关本项目的通知、规定、表格及其它说明性材料等,将放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区域”中的“公派研究生出国”栏目内,近期会公布。
㈡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
㈢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赵松立、顾海燕,电话:83792244。
请各学院(系、所、中心)积极组织相关工作,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为促进我校的学科发展和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服务。
附件一《院系推荐汇总表》
附件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个人申请材料说明》
附件三《2008年度东南大学国家公派工作进程表》
研究生院
2007年11月28日
关于准备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的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学生类)》
要求: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所提交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
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正式提交后不能修改有关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
2.《单位推荐意见表》
要求: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院系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
研究生院填写。
3.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
要求:①申请时须提交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邀请信/入学通知须使用拟留
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
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
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意向入学通知。
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但不包括如下条件:
- 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 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 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
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③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生。
c. 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年月。
d. 国外指导教师。
e.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研究工作。
f. 所需费用及数额:须交纳的学费、注册费等有关费用;入学通
知中如无费用说明,则需另提交学费清单。
g. 联合培养博士生应在邀请信中注明被邀请人外语水平符合接
受方要求。
h. 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④如邀请信/入学通知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需经导师审核签名,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⑤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的,按项
目具体规定执行。
4.学费证明/费用证明
要求:如邀请信/入学通知中未注明所需费用及来源,申请人须另行提交学
费证明/费用证明(应由拟留学单位出具),如:
①国外拟留学院校(单位)不收取学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或
可提供学费奖学金;
②国外拟留学院校(单位)提供RA或TA职位的工资足以支付学费/
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
5.联合培养计划(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人员必须提交)
要求:联合培养计划应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1000字以上(外文)。联合
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导师审核的中文翻译件(导师签名,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联合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研究课题名称;
②科研课题背景介绍;
③申请人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
④出国学习预期目标;
⑤科研方法;
⑥科研工作时间安排;
⑦回国后续工作介绍。
6.成绩单复印件
要求:成绩单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应由教务
处或研究生院开具。
7.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获奖证书复印件
要求:仅需提供最近5年内获奖级别最高的证书复印件,最多不超过3个。
9.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联合培养博士生
如在邀请信中对方已说明外语合格,可不附。
10.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留存)
要求:体检表格由研究生院审核、留存。
11.其他要求:
①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
②研究生院审核后,须将每位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第1-9项)按上述顺序装
订成册,并由研究生院加盖骑缝章。
③书面材料须一式二份,提交后不予退还,请各校、申请人自行留存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