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转发研究生院关于评选表彰“十佳”研究生党支部、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的通知

发布者:谭逸斌发布时间:2013-03-20浏览次数:142

关于评选表彰

“十佳”研究生党支部、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的通知

 

各院(系、所)党委、党总支、研究生党支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新形势下研究生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经验,发挥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决定评选表彰“十佳”研究生党支部和一批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现将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评选对象

   1、“十佳”研究生党支部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基层研究生党支部;

   2、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的评选对象为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在籍研究生正式党员(不含临时组织关系)

  (二) 评选条件

  1、“十佳”研究生党支部的评选条件

1)党支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团结党员自主创新地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党日活动,并且取得卓有成效的工作成绩;

   2)党支部书记由具有较强组织纪律性、富有创新精神、乐于奉献的研究生担任,支委组织健全,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党支部在全体研究生党员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3)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认真执行党支部委员考勤制度、会议制度、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学习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工作记录制度;

4)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有计划,考察有记录,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成绩突出;

5)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关心支部成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党支部在研究生中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较好的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开展工作。

 2、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想信念坚定;

2)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在党员和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和良好的形象。

3)学习目的端正,成绩优良;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积极组织参与党建工作,富有创新、成绩突出;

二、评选数额及奖励办法

   全校拟评选先进党支部10个,给获奖研究生党支部颁发奖状并奖励活动经费;推荐参评优秀共产党员比例不超过所在院(系、所)在籍研究生正式党员总人数的5%,给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记录归入本人档案。

     

三、评选程序

   1、各院系研究生党支部参照东南大学党委组织部《关于学生党建工作情况评估指标》和本通知所列的评优条件,提出本党支部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初步推荐人选和本党支部是否申报先进党支部的意见。

   2、“十佳”研究生党支部的提名,可以采取党支部自由申报和院系党委/党总支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初步提名后,院系党委/党总支要组织本单位党员和群众对拟申请的先进党支部进行测评。

   3、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听取各党支部关于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推选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和“十佳”研究生党支部推荐名单,并在本院系公示无误后,填写推荐表(评选程序2中的测评结果需填写到推荐表中“所在院系党委意见”一栏中)。

   4、各单位提交“十佳”研究生党支部推荐表,并提供该党支部1500字左右先进事迹材料;上报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推荐人,提供优秀研究生党员推荐表及1000字左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5、学校成立评优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优材料进行复审,在终审阶段,组织公开答辩,展示党支部的先进事迹。经校内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四、注意事项

1、各院系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申报,于415日前将纸质的十佳研究生党支部评选推荐表(见附件一)、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评选推荐表(见附件二)、评选汇总表(附件三)和推荐材料报送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时将电子版的评选汇总表和推荐材料通过OA发送至奚社新老师处,或直接发送至gscpc3@seu.edu.cn

2、所有的纸质材料均用A4纸打印、本院系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在院系收齐后统一交研工部:四牌楼逸夫建筑楼206室;九龙湖校区纪忠楼103室。

 

 附件一、《2013年东南大学“十佳”研究生党支部评选推荐表》

  附件二、《2013年东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评选推荐表》

 附件三、《东南大学2013年“十佳”研究生党支部和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评选推荐汇总表》

 

 

                  东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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