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人事处
为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师德修养,加强岗位责任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校通知[2007]69号)和《关于重申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和上班纪律的通知》(校发[2014]59号)两个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重申如下:
1、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2、全体教职工(专任教师除外)一律实行坐班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
3、专任教师可以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制定的教学、科研计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整,并按规定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业务、政治学习等各项活动。
4、教职工请假必须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校通知[2007]69号)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并安排好假期间的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5、参加国内外进修、因公出国(境)、各类培训等的教职工均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确定专人为考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在本单位通报教职工的考勤情况。
7、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发放工资及其它待遇的直接依据,年度汇总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8、对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由于考勤不认真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负责考勤的单位承担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9、凡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无权将本单位教职工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一经发现,外借人员作旷工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10、人事处作为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将考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至人事处。
(此页无正文)